手机版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02、299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2018-09-26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9-26 来源:生态环境部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你委转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02号、299号“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 同时作为自然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湿地生态系统是一个完整的综合性生态系统,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界最富有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国是世界湿地类型齐全、数量较多的国家之一。影响我国湿地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是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及开发侵占。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系统和湿地资源的有效措施之一。长期以来,由于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保护管理能力薄弱,不少地方仍在大量开垦围垦和随意侵占湿地,还有一些地方随意将湿地转为建设用地,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作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对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十分重视,积极推动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目前,我国已建立内陆湿地自然保护区381处。为切实保护湿地生态环境,我部强化湿地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卫星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侵占和破坏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湿地水源;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也将重要湿地作为生态敏感和脆弱区进行重点监督。

  当前,我国尚未针对湿地保护和管理进行专门立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防治水污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划定自然保护区等一系列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相关制度,对于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部支持研究制定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或者法规,建议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强化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一是强化湿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二是完善湿地权属规定和开发利用许可制度,实施统一确权登记和用途管制,严格规范湿地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三是将重要湿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严格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准则,确保湿地红线区域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质量不降低;四是推动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弥补保护空缺,新建一批湿地自然保护区,提升保护级别或者扩大保护范围,完善湿地保护区体系,提高管护水平;五是加强湿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监测,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以自然保护区为依托,建立湿地生物多样性观测体系,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强化科技研究;六是对湿地及自然保护区开展“天地一体化”动态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对于重点区域加大监测频次,严肃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七是将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状况纳入地方政府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实行终身追责,落实地方政府对于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我部将积极配合你委做好相关研究论证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 系 人:张 晔

  联系电话:(010)66556313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