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委转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08号“关于加快制定核损害赔偿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核损害赔偿不仅是核安全制度体系“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中不可或缺的兜底性环节,更是核能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保障,这一点在国际社会已经形成共识。从国际上看,各主要核能大国,例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有关于核损害赔偿的具体细化的法律制度,有的是有专门的核损害赔偿法,有的是在核领域综合性法律中对核损害赔偿作出具体细化的规范。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了核损害赔偿制度,一是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核损害赔偿唯一责任人。二是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投保责任保险,核设施营运单位之间应建立互助机制。此外《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规定了国家对重大核灾难予以补助。但这些规定还是较为原则。我国作为核电发展大国,应当尽快完善关于核损害赔偿的具体细化的法律制度。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提出:“受到核事故损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请求核事故损害赔偿。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时,对上述各项内容以及诉讼时效、法院管辖等应当做出明确规定。”原子能法作为我国核法律体系中基础性和全面性法律,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建议在原子能法制定过程中按照核安全法确定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国务院批复要求,对核损害赔偿制度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如确实难以在原子能法中对核损害赔偿制度作出具体细化规定,也可专门制定核损害赔偿法。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你委,认真做好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调研和论证等工作,尽早完善我国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为我国核事业安全高效发展提供保障。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立法思路框架和具体的制度,我部完全赞成,建议在下一步立法论证过程中充分吸收采纳。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 系 人:李 研
联系电话:(010)6610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