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委转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1号“关于制定湖泊保护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湖泊管理保护工作。近年来,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先后修订、发布,有力推动了我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包括湖泊在内的地表水以及地下水体污染防治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并通过多项具体制度和措施予以保障。一是首次将河长制作为河湖管理保护新机制纳入法律规定,明确其法律地位。二是要求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生态功能。三是明确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江河湖泊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四是对湖泊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水环境质量标准、江河湖泊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提出具体要求。现行水法对湖泊流域综合规划的制定、职责划分、法律责任及与其他规划的衔接作出具体规定,并对在湖泊新改扩排污口、在湖泊内弃置堆放障碍物的,设定了处罚条款。
国务院发布《水十条》,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水十条》工作部署,我部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流域、分区域确定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和任务要求。同时,在全国范围建立综合督导机制,压实各地责任并督促整改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明确界定湖长职责,提出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等六大任务。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将《水十条》各项任务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内,提出保护河湖湿地、提升河湖生态系统整体功能、防治富营养化等重点规划任务,并通过湖长制,强化责任落实及考核问责,致力推进全流域生态环境改善。
以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依托,我部坚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为推行湖长制在地方落地,积极开展多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将各省湖长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内容,通过实施情况考核和通报,强化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推动各地全面推行湖长制,切实落实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二是充分结合环保领域重点改革举措推动落实湖长制,如将河湖及其生态缓冲带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脆弱敏感区域纳入红线范围,依法落实管控措施;通过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工作,进一步增强流域环境监管合力。三是加强河湖生态环境保护配套机制建设,如通过设定排污许可将湖泊流域治污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应责任主体,加强流域内各类污染源的管控和治理;完善湖泊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客观评价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为湖长制全面实施提供重要补充和支撑。在现有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层面,目前开展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湖长制等新机制、新举措也已逐步落地实施,各地湖泊生态环境质量整体上稳中趋好。
诚如代表们所言,防止湖泊过度开发利用、保护水域面积和资源环境、理顺管理体制、控制污染物排放等对湖泊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严格落实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水十条》,抓落实、督进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同时,进一步就湖泊管理和保护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并积极配合你委做好相关立法的论证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湖泊保护提供法制保障。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 系 人: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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