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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2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2018-09-26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9-26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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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委转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2号“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代表们在分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存在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增加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规定的建议,对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发展,强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基础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部在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方面作了一些工作,为立法积累了一定的实践基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的总体精神,2017年8月,我部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政策层面有较多突破和创新,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和第三方治理责任;二是注重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三是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和实施方式;四是加大执法监管和鼓励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

  对代表们提出在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增加环保部门“可以要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第三方治理”的具体修改建议,我部认为,作为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排污单位采取何种措施治理、是否委托第三方治理属于排污单位自主的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应由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法律不宜作出由行政机关强行干预市场主体活动的规定。目前《意见》正将限期第三方治理作为一项探索性工作,有关表述为:“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在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试点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可督促其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相关探索经验可为今后的修法提供参考借鉴。

  我部将按照你委要求,配合做好相关论证、研究、起草等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 系 人:朱军琴                

  联系电话:(010)66556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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