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港新港航道拓宽浚深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天津港新港航道拓宽浚深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津港科工〔2025〕128号)、《关于申请暂停审批〈天津港新港航道拓宽浚深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津港科工〔2025〕134号)、《关于继续审批〈天津港新港航道拓宽浚深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津港科工〔2026〕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天津港新港航道位于天津市和河北省海域,西起天津市新港船闸向东延伸至河北省唐山市海域,全长约47.5公里。工程拟拓宽浚深航道东、西两段,长约21.35公里,其中西段位于天津市海域,长约9.6公里,东段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海域,长约11.75公里。工程拓宽浚深目标为10万吨级至30万吨级航道标准,通航保证率为90%,最大通航30万吨级散货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航道拓宽浚深工程,对航道里程2+600至4+239段、4+239至7+088段分别拓宽至170米、261米,底高程分别浚深至-14米、-20米,对航道里程7+088至9+751段、9+751至12+200段收窄至397米,底高程分别浚深至-20米、-22米,对航道35+752至47+500段拓宽至397米,新建长度约950米的施工通道,总疏浚量约1542.3万立方米;航标工程,将5座传统浮标更换为多功能浮标,配备2座备用多功能浮标,移位29座传统浮标等。
工程已列入国家相关专项规划,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工程实施将对相关海域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疏浚施工引起的悬浮物扩散将对底栖生物、浮游生物、渔业资源等造成不利影响。工程涉及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黄渤海底层鱼类产卵场,施工将对其产生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疏浚施工引起的悬浮物扩散以及施工产生的污(废)水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运营期船舶碰撞造成的燃料油、成品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可能对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黄渤海底层鱼类产卵场、中国明对虾产卵场、三疣梭子蟹索饵场等造成不利影响。工程建成后的船舶通航将持续影响海域水生生态系统,存在一定生态风险。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疏浚施工范围,最大程度降低对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工程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施工。航道东、西两段疏浚施工避开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特别保护期(4月25日至6月15日),航道里程35+752至47+500段疏浚施工避开黄渤海底层鱼类产卵场主要保护对象的产卵期(4月25日至7月31日)。控制航道疏浚施工间距,避免同时施工对海洋生态产生叠加影响。落实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开展海洋生态跟踪监测及航运活动对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累积性影响研究,根据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保护,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并按要求开展效果评估,必要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调整施工方案或强化保护措施。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施工方案,精确定位疏浚区域,控制挖泥船泥舱装载量,防止满舱溢流,加强施工期水质跟踪监测,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交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不得随意向水体排放。
(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督促施工船舶严格遵守水上作业管理规定,施工避开不利气象条件,合理布设警示和助航标志。施工船舶配备必要的溢油应急物资,并在施工区域配备应急处置船,确保发生事故后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当地政府、海事等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衔接,开展必要培训和演练。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车辆及船舶,鼓励使用新能源设备,加强维修保养和管理,确保施工设备达标排放和低噪声运行。船舶垃圾等交海事部门认可的接收单位处置。疏浚物经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同意后吹填至南疆港区及高沙岭港区纳泥区,用于实施沉降处理、地面平整工作。
四、加强环境管理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针对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形成清单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附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必要时对工程内容进行优化或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天津市滨海新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7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天科院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