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宜昌至常德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建宜昌至常德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铁发改函〔2025〕19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项目位于湖北省、湖南省境内,包括正线及相关工程。正线起自湖北宜昌市长阳东站,经湖北省宜昌市、荆州市和湖南省常德市接入常德站。正线长184.73公里(湖北86.26公里、湖南98.47公里),按高速铁路标准建设,为双线电气化客运专线,设计速度为350公里/小时;运行列车对数为近期(2040年)50对/天至65对/天、远期(2050年)54对/天至84对/天;新建桥梁156座长118.4公里、隧道19座长20.91公里,其余为路基;设车站6座,其中新建4座,利用既有2座;新建牵引变电所3座,改建2座。相关工程为长阳东站联络线,长0.14公里。
该项目符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基础〔2024〕1830号文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将对沿线生态、声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
二、项目实施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经过区域以中低山区、丘陵区和西洞庭湖平原区为主,涉及江汉平原湖泊湿地洪水调蓄功能区、洞庭湖洪水调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等。沿线植被类型主要为阔叶林、针叶林、灌草丛等,分布有红嘴相思鸟、野大豆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项目将占用部分植被,施工、运营将对相关区域野生动物及其生境造成不利影响。新增人工构筑物可能与原有景观不协调。对线路进行比选和优化后,项目以隧道、桥梁、路基的形式穿越湖南临澧道水河国家湿地公园、湖南澧县城头山省级地质公园、湖南省临澧县道水河省级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将对其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噪声及振动影响。项目评价范围内沿线分布有声环境保护目标193处、环境振动保护目标178处。受既有铁路、道路等噪声影响,部分声环境保护目标现状噪声超标。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三)土壤环境和水环境影响。项目主要以桥梁跨越洈水、澧水等河流和澧县澧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区。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隧道涌水等各类污(废)水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隧道涌水还可能对相关区域居民用水、植被造成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区域,一旦发生渗漏,将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
(四)其他影响。项目实施还将产生扬尘、固体废物、电磁辐射等,将对相关区域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存在一定环境风险。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从保护生态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采取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等措施,减少工程占地和地表开挖;采用绿色施工工艺,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加强边坡支护,尽量减小开挖创面。采取强化土石方管理、加强综合利用等方式减少弃渣,弃渣排至指定弃渣场,落实先挡后弃要求,加强弃渣场管理和监控,避免产生次生生态破坏。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保护,影响范围内的野大豆采取及时收种、就地保护等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隧道洞口等区域设置栅栏等防护措施,施工尽量避开周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活动时段及主要繁育期。开工前针对施工和占地区域开展动植物详查,必要时对工程进行优化或强化保护措施;针对施工中新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受伤野生动物,采取有效保护和救护措施,必要时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回用,加强堆存环境管理。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复耕或生态修复,具备条件的同步开展。加强生态修复设计,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野化”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初期采取加强管护等措施确保修复成效,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强化景观设计,确保工程与周围自然景观等相协调。严格落实曾家塝、半山垴、五峰山等重点隧道的工程堵水及生态监控措施,加强对隧道顶部及周边植被跟踪监测,根据影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加强对生态敏感区的保护。进一步深化工程方案比选,尽量避让生态敏感区,对确实无法避让的,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优化通过方式和强化相关保护措施。针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路段,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必要时还应依法取得许可或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除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列外,不得在生态敏感区内新增永久占地,尽量不设置其他临时和辅助工程,研究进一步优化减少生态敏感区内的地表工程数量或占地面积,切实减少对生态敏感区的占用和对野生动植物的扰动。采用低噪声设备,尽量缩短生态敏感区内施工时间,严禁向生态敏感区排污倾废,生态修复应结合其主要保护对象生境需求开展。加强生态敏感区内桥梁、隧道洞口等构筑物的景观设计。
(三)严格落实环境振动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配合相关地方严格落实对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实施拆迁或功能置换措施。对涉及运营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保护目标路段,优先采取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必要时辅以隔声窗措施。对N187、N189等2处敏感点中位于夹心地区域的5户以及N6、N9等2处敏感点进行拆迁或功能置换;对涉及N190敏感点的路段,采用全封闭声屏障(单侧)和公路综合治理措施;对涉及N191敏感点的路段,采用加高直立式声屏障和公路综合治理措施,下一步应结合降噪效果、工程条件等开展封闭式声屏障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等专题论证,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并按审核后的措施予以落实。对涉及其他174处预测超标声环境保护目标的路段,优先采取声屏障等措施,仍不达标的辅以有效的隔声窗措施。在设置声屏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与铁路线路封闭等工作相结合。下阶段,应针对声屏障开展专项设计,确保其形式、结构、材质、长度、高度等满足降噪效果要求,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持续开展降噪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估;加强科技创新投入,在声源、传播过程等方面开展减振降噪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进一步提升噪声污染治理水平。
施工期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环境管理计划,做好施工期噪声和振动控制,高噪声机械尽量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布设或施工避开敏感时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隧道施工爆破噪声、振动,减少对周边敏感目标的影响。施工期和运营期开展噪声、振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必要时采取降低车速、增补或强化减振降噪措施等对策,切实维护沿线公众合法权益。配合沿线地方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线路两侧及站场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声环境质量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必要时合理优化调整涉及居住用地等的相关区域规划。你公司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涉及澧县澧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Ⅱ类水体等敏感路段的水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将施工废水排放至Ⅱ类水体等敏感水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隧道施工排水的源头防控,严格落实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注浆堵水等措施,隧道施工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于涌水量较大或临近敏感水体的隧道,应严格落实清污分流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隧道施工废水产生量,加强水质监测,防止污水通过清水通道违规排放。针对可能存在突发性涌水、隧道疏排水影响居民用水等问题,开工前应制定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强化跟踪监测和管控,根据需要妥善应对。
涉水桥墩施工应选择枯水期进行,采用对水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施工工艺,泥浆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泥饼干化后外运处置。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运营期各站所的污(废)水排入市政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加强运营期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针对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防止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等造成污染,制定和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方案。下阶段,应结合站所污(废)水量及当地气候条件、区域或行业内实际应用案例等,优化站所污(废)水处理工艺,确保措施长期稳定有效。
(五)落实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牵引变电所、通信基站等选址应远离居民区等敏感点,并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规定。强化绿色施工,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采用新能源施工机械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拌合站、砂石料场等采取密闭设计或抑尘措施;采取密闭运输、苫盖、洒水抑尘、车辆及路面清洗等措施,强化扬尘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暂存区域的环境管理,应符合防渗漏、防扬尘等相关环保要求。针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路段,应严格限制施工范围,落实文物主管部门要求和各项保护措施。
四、加强环境管理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制度,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针对主要生态环境措施,应形成清单纳入报告书,并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等招标文件、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智慧化水平,探索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手段开展现场管理,做到施工范围矢量化、现场管理视频化、设备人员轨迹信息化、监测监控预警智能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专项工程环境监理,针对各项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监理,利用信息化管理等手段提升监理水平,定期向宜昌市、荆州市、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监理报告。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必要时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优化强化。施工期应编制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包括生态环境变化、保护措施落实、环境监理及监测、环境管理、接受生态环境监管等情况,定期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做好生态环境本底调查的基础上,工程竣工时应编制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并报我部,全面评价工程实施对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工程正式投运后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你公司与地方政府应畅通与公众的沟通渠道,主动回应公众关于项目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切,妥善解决公众合理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宜昌市、荆州市、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和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湖北省、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5年9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湖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宜昌市、荆州市、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湖北汉十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怀邵衡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