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浸矿山大通量提铀装置工程化研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铀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地浸矿山大通量提铀装置工程化研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铀发〔202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境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蒙其古尔铀矿床集液池西侧新建一座轻钢试验厂房,并开展吸附参数研究小型试验、吸附参数研究扩大试验、半工业试验和工程样机试验等。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采取洒水、遮盖等减少扬尘的措施,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并由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七三五厂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和生活区的绿化,不得外排。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我部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同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我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并按照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0年5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