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辽钱家店铀矿床钱Ⅲ块地浸采铀试验研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铀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内蒙古通辽钱家店铀矿床钱Ⅲ块地浸采铀试验研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铀发〔2019〕4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蒙古通辽市高林屯种畜场,开展浸出工艺及吸附系统等地浸采铀试验研究,建设内容包括井场和吸附区,并利用钱II块地浸采铀设施进行后续处理。试验周期至2025年12月。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边界抽注单元的抽液量至少应超过注液量0.5%,并研究确定抽注比等参数对应的浸出液迁移扩散的控制范围。关停期间,仍需采取抽大于注和地下水监测措施,确保浸出液迁移扩散在该控制范围内。
(二)运输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合理选择运输路线,避免对沿途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三)若试验成功,正式开采前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若试验不成功,应继续保持抽大于注等措施,直至完成地下水修复。
三、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同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并按照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0年4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核通辽铀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