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新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四号矿井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伊新煤字〔202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惠远镇和伊宁市英也尔乡,井田面积76.50平方公里,可采煤层为侏罗系三工河组和八道湾组的14个煤层,可采储量8.4亿吨,设计生产能力600万吨/年,服务年限99.32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项目采用斜井开拓方式、综采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全井田划分9个采区,首采区为11采区,面积10.7平方公里,服务年限约5.1年。选煤采用重介浅槽分选工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斜井、缓坡斜井、进风斜井、东部立风井、选煤厂、矸石充填系统等主体及其辅助工程,原煤仓、产品仓、矸石仓、输煤栈桥等储运工程,以及供热工程、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和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公用及环保工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能源〔2014〕1549号文件批复了新疆伊宁矿区北区总体规划,确定该项目为新建矿井;以发改能源〔2017〕1484号和发改办能源〔2018〕1633号文件同意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及600万吨/年的建设规模,该项目总体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项目实施对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区域地形属低山丘陵地貌,植被为荒漠草原,土壤侵蚀强度为中度水力侵蚀。井工开采将形成区域地表沉陷,加剧水土流失,植被退化。特别是,可能会对井田内汤姆察布拉克泉水沟、井田外新疆霍城四爪陆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造成不利影响。目前,违法开采形成约3.38平方公里沉陷区,尚未实施生态治理措施。
(二)水环境影响。项目开采对古近系、侏罗系等含水层地下水造成不利影响;地表沉陷可能改变第四系含水层局部流场。矿井水、生活污水、煤泥水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地表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违法开采对古近系含水层进行超前预疏放排水,已造成古近系含水层水位下降;高矿化度预疏排放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汤姆察布拉克泉水沟,矿井水直接排至低洼地,目前完成整改。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建设活动产生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运营期原煤贮存、转载、筛分、破碎、运输等环节易产生扬尘污染,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选煤厂废污水、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可能会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部分区域煤层的放射性高于豁免监管类水平。工业场地4台燃煤锅炉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矸石全部堆至工业场地外冲沟,未采取环保措施,目前完成整改。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应制定详细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修复沉陷裂缝、沉陷台阶,并播种草籽恢复植被。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并开展长期生态监测。针对汤姆察布拉克泉水沟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不得造成地表水体破坏。建立地表岩移观测系统,重点做好邻近新疆霍城四爪陆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区域地表岩移观测和巡视工作,必要时设禁采区,避免采煤对自然保护区造成影响。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管理,严禁捕杀野生动物,如发现四爪陆龟等野生动物,应及时报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并按要求实施保护。
(二)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严禁疏水开采,采用保水采煤方法,避免古近系含水层水位大幅下降,从而保护具有供水意义的第四系含水层。严格落实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对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选煤厂煤泥浓缩池、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区域,采取防渗措施。
(三)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工业场地建设矿井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和各类废(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其中,矿井水拟新建一座16000立方米/日矿井水处理站,采用高效澄清+过滤处理+三级膜浓缩+蒸发结晶工艺。矿井排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井下消防洒水、黄泥灌浆用水、生产系统降尘洒水、换热站补充水、洗浴和洗衣用水以及沉陷区生态恢复用水等,剩余矿井水输至伊犁新天煤制天然气项目作为生产用水。选煤厂煤泥水进行一级闭路循环。2020年10月完成矿井水深度处理系统和矿井水综合利用输水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建成前不得排放矿井水,避免对河流及下游绿洲生态功能造成不利影响。下一步应优化煤炭开采方式,从源头减少矿井水排放量。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后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原煤仓、产品煤仓以及原煤筛分、破碎、输送转载等环节配置除尘设施。2台15吨/小时燃煤锅炉采用除尘、脱硫和脱硝技术,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政策要求。2020年10月完成煤制天然气余热利用工程建设,尽早停用燃煤锅炉。
(五)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各场地厂界噪声达标。2020年6月完成排矸区域挡排水设施建设,矸石优先进行井下充填,加强运营期管理,确保矸石井下充填系统正常运行。
(六)严格落实放射性高于豁免监管类水平煤层的禁采措施。在运行过程中,加强煤及煤矸石、矿井水放射性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不利影响。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到后续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并明确责任。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投产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至上述单位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并依法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0年4月27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