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鱼卡矿区鱼卡二号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鱼卡矿区鱼卡二号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青能源〔2019〕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行政区,井田面积15.4平方公里,可采储量约2.1亿吨,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服务年限125.8年,设计开采煤层共5层,产品煤为长焰煤和不粘煤,属瓦斯矿井。原煤依托拟建鱼卡矿区300万吨/年中央选煤厂洗选。工程采用斜井开拓、综采放顶煤一次采全高和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采煤工艺。全井田共布设3个水平、7个采区,一采区为首采区,面积约1.52平方公里,服务年限10.7年。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斜井、副斜井、回风立井、矸石井下充填系统、通风机房、空压机房、供热、供电工程、输煤系统、矿井水及生活污水处理站等。
该项目属于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鱼卡矿区规划的新建矿井,符合规划环评要求。能源局以《关于青海鱼卡矿区鱼卡二号井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的复函》(国能综煤炭〔2016〕912号)同意该工程产能置换方案和120万吨/年的建设规模。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柴达木盆地边缘山间凹地,属大柴旦沙漠化控制生态功能区。侵蚀以风力侵蚀为主,属于强烈侵蚀。项目开采将形成沉陷区,将可能对沼泽草甸、鱼卡河等河流以及生态系统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煤矿开采对第Ⅰ、第Ⅱ含水岩组含水层地下水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污水处理站、矸石周转场和危废暂存库等可能会对地下水等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建设活动将产生施工扬尘、废水、固废等。运营期原煤贮存、转载、筛分、破碎、运输等环节将产生扬尘污染,通风机房、选煤、转载、外运等可能会对声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应严格控制开采范围,不得超范围开采,制定详细的生态保护及沉陷区治理方案,后续建设和运营期最大限度地减轻对地表的人为扰动,加强生态修复与治理,控制井田及周边荒漠化、沙化、盐碱化程度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重点做好邻近沼泽草甸的地表岩移观测和巡查工作,根据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和地下水受影响情况,及时调整采煤边界,避免导致沼泽草甸萎缩或退化。
(二) 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鉴于井田外分布有鱼卡、大鱼山规划水源地,应开展长期跟踪监测,并根据影响情况及时提出相关保护措施。做好污水处理站、矸石周转场和危废暂存库等区域防渗工作。
(三) 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工业场地新建一座矿井水处理站和一座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回用于鱼卡矿区中央选煤厂,不外排。加强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定详细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水收集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矿井水、污(废)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严禁外排,避免对沼泽草甸、规划的鱼卡及大鱼山水源地、鱼卡河等造成不利影响。
(四)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工业场地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设置原煤缓冲仓、封闭式矸石储料棚和矸石周转场,采用封闭式输煤栈桥,矸石粉碎机上方设置集尘罩、布袋除尘器等。
(五) 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各场地厂界及周边敏感点达标。拟建鱼卡矿区中央选煤厂应在本项目投产前建成。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设投入运行,加强矸石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全部及时充填井下,最大限度减少地面堆存。矸石无法及时综合利用时堆存于矸石临时周转场,矸石临时周转场堆存和周转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与生活垃圾清运至自有生活垃圾处理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加强现有环境问题整改。在项目投入运行前拆除工业场地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燃煤锅炉,建设期先行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现有矸石临时周转场应采取遮盖措施。
四、 你公司应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西北督察局、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至上述单位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0年2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