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请示》(海核设计发〔2019〕178号)和《关于报送〈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修订版)的请示》(海核设计发〔2019〕42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位于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拟建设两台华龙一号机组及配套设施。项目选址与现行的地方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相容。
《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适用的评价标准恰当,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正常运行和选址假想事故评价模式和参数选择合理,正常运行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小,选址假想事故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要求。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设计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测方案,进一步优化取排水工程方案,并在施工期间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尽量减少施工对珊瑚及其生活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明确本工程低放固体废物的去向。
(三)积极做好公众宣传和公众参与工作,配合地方政府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海南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月1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