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惠州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的请示》(广核惠〔2019〕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太平岭核电厂1、2号机组位于广东省惠东县黄埠镇,属于新建工程,规划建设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施工期间的环境影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正常运行和假想事故情况下流出物排放和放射性影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建造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施工期间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落实噪声、施工废水、扬尘污染等防治措施和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加强施工场地环境管理,尽可能减小施工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
(二)积极跟踪潜在居民集中居住区的人口管控执行情况,关注区内人口变动。
(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推动本地区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的建设工作,满足废物长期处置需求。
三、建设项目在取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应尽快落实广东太平岭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的批复文件。
四、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我部委托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