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花29-2气田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流花29-2气田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中海油安〔2019〕1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拟在南海珠江口盆地流花23区块新钻1口水下生产井,新铺1条海底管道和1条脐带缆,长度均为15.3公里。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含油量超过8%的水基钻井液和钻屑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施工船舶机舱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海,食品废弃物粉碎至粒径小于25毫米后方可排海,其他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应分类收集运回陆地处理。运营期生产水依托荔湾3-1CEP平台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海。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和良好的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控制钻井液和钻屑的排放速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四)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改完善荔湾3-1气田溢油应急计划,将本工程溢油应急计划纳入其中,并报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珠江局,并视情及时通报广东省渔业、海事部门和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三局、第四局。
三、珠江局负责工程施工和运营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珠江局。
生态环境部
2019年9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