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涠洲油田群调整井项目(WZ11-4N A4S1 等33口调整井)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涠洲油田群调整井项目(WZ11-4N A4S1 等33口调整井)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告》(中海油安〔2019〕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涠洲油田群实施33口调整井(26口生产井,7口注水井),其中23口利用老井侧钻,4口利用预留井槽实施,3口利用新增内挂井槽实施,3口利用新增外挂井槽实施。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油基钻井液、含油量超过1%的水基钻井液和钻屑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施工期机舱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海。含油生产水处理达标后方可回注地层或排海,其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原环评批复总量。除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废弃物外,其他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应分类收集运回陆地处理。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和良好的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注水作业管理,防止地质性溢油事故发生。制定注水系统日常作业和监控制度,实时监控注水压力、注水量及注水地层的压力变化,严禁超压、超量注水,杜绝有注无采行为。
(四)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发生溢油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我部,并视情况及时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海事部门和中国海警局南海分局。
(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控制钻井液和钻屑的排放速率,其排放时间应尽量避开北部湾二长棘鲷长毛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的特别保护期和项目所在海域重要经济鱼类的产卵期(12月至5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1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