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中煤华晋晋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里必矿井及选煤厂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西中煤华晋晋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里必矿井及选煤厂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华晋晋能字〔2019〕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1年4月,原环境保护部以《关于国投晋城能源有限公司里必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1〕86号)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本次工程主要变更内容包括井田开拓方式由斜井开拓调整为斜立井开拓,全井田由七个盘区调整为四个盘区,原一盘区(部分)、五盘区变更为首采一盘区,首采区面积由6.8平方公里增加至9.1平方公里,风井场地及临时排矸场位置调整,运行期取消燃气锅炉改为瓦斯电站余热利用,增加矸石充填系统,井田面积由129.7平方公里缩小至43.4平方公里等。矿井及选煤厂规模400万吨/年不变。
该项目建设基本符合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省晋城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改能源〔2010〕2801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山西省晋东煤炭基地晋城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0〕53号)要求,取得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山西晋城矿区里必煤矿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方案的复函》(国能综函煤炭〔2016〕813号)。在全面落实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后,该工程变更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评价区沟谷发育,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土壤侵蚀类型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井田范围内分布有公益林、基本农田、文物、重要线性工程和居民点。崦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山西太行洪谷国家森林公园位于井田外,与井田边界最近距离分别为1.9公里、1.0公里。首采区、全井田开采后影响面积分别为8.2平方公里、33.4平方公里,地表最大下沉值分别为4.2米、4.5米,将对井田区域地形产生一定影响。
(二)地下水环境影响。煤矿开采将疏干二叠系山西组和下石盒子组含水层,疏干水以矿井水形式排出。导水裂缝带高度未导通二叠系上石盒子组、下石盒子组泥岩段隔水层,对其上覆的二叠系上石盒子组、石千峰组及第四系含水层水位和水量影响较小。但受地表沉陷影响,局部流场将发生变化,会向下部含水层越流补给,水量、水位将有一定程度下降,影响部分居民取水。奥陶系灰岩含水层属煤系下伏含水层,采煤可能对该含水层产生一定影响。
(三)地表水环境影响。沁水河流经本井田,距工业场地最近200米,为地表水Ⅳ类水体。监测结果表明除总氮超标外,其余水质因子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矿井水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处理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后外排至沁水河。
(四)大气环境影响。矿井施工作业面和施工交通运输产生的扬尘以及工业场地平整、地基开挖、回填和散状物料堆放等产生的扬尘,将对大气环境产生污染。矿井施工期工业场地设2台15吨/小时和1台8吨/小时燃气高温热水锅炉,风井场地设3台10吨/小时燃气蒸汽锅炉和瓦斯抽放站,将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三、减缓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按照“边开采、边恢复”要求,加强沉陷影响区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制定沉陷区生态恢复方案和补偿措施。投产前完成首采区大老沟、前半沟、后半沟3个村庄的移民搬迁;对影响范围内的其他村庄按要求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确保居民房屋不受采煤沉陷影响。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配合相关单位加强对崦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山西太行洪谷国家森林公园影响的观测,必要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做好公益林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二)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对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留设足够的防水煤岩柱。严禁采用疏水降压的采煤方法,切实保护奥灰水资源。矿井生产用水不得取用地下水。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严格落实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提前做好供水预案,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居民供水安全。
(三)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建设单位应开展矿井水水量及水质长期跟踪监测,确保矿井水全部处理和达标排放;同时应积极寻找矿井水综合利用途径,矿井水尽可能全部综合利用。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矿井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每日洒水,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露天堆放的散状物料实施全覆盖,加强运输道路维护和工业场地扬尘控制,原煤、产品煤采用筒仓贮存;输煤栈桥全封闭,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产尘部位设置干雾抑尘净化装置和集尘罩等。建设期燃气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瓦斯电站应与本工程同步投运。
(五)落实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各场地厂界及敏感点达标。运营期矸石全部经矸石充填系统充填井下。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运行3-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华北督察局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督察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及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其他要求仍按照环审〔2011〕86号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19年5月24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北督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