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昌油田群调整井项目(WC8-3-A4S1等17口调整井)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文昌油田群调整井项目(WC8-3-A4S1等17口调整井)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告》(中海油安〔2018〕3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拟在文昌油田群7个平台实施17口调整井,均为利用老井侧钻。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工程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含油量不超过8%的钻屑和水基泥浆应符合国家标准方可排海,含油量超过8%的钻屑和水基泥浆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食品废弃物粉碎至粒径小于25毫米后排放,其他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应分类收集运回陆地处理。生活污水、含油生产水、船舶机舱含油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海。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和良好的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制定有针对性的井控预案。
(三)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发生溢油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我部,及时通报渔业、海事、军队等有关部门。
(四)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控制钻屑和泥浆的排放速率,钻屑和泥浆排放尽量避开工程所在海域主要经济鱼类产卵盛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月17日
抄送: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执法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