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涠洲油田群调整井项目(WZ11-1N-A18等29口调整井)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次报送〈涠洲油田群调整井项目(WZ11-1N-A18等29口调整井)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的报告》(中海油安〔2017〕3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南海北部湾海域,拟在涠洲油田群实施29口调整井。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工程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工程施工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含油量大于1%的钻井液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钻井液和钻屑、机舱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海;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运回陆地处理;生产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回注地层或排海。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和良好的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与油田规模相适应的溢油应急设备和物资。发生溢油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我部,及时通报渔业、海事、军队等有关部门。
(四)切实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控制钻井液和钻屑的排放速率,其排放应避开二长棘鲷和长毛对虾的特殊保护期(1月15日-3月1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生态环境部
2018年5月30日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