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
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审查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请示》(广核台〔2016〕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台山核电厂厂址位于广东省台山市赤溪镇。该项目采用欧洲先进压水堆(EPR)堆型,建设2台单机功率为175万千瓦的压水堆核电机组。
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HJ808-2016)的要求。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恰当,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放射性源项分析合理。该项目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辐射环境影响结果和设计基准事故条件下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限值要求;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完备,具备运行后的环境监测和流出物监测能力。
《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A2版)可以作为该项目的审批依据。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首次装料后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根据流出物排放的相关标准要求,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的流出物年排放量如下:气载流出物中,惰性气体为1.45×1014Bq,碘为1.38×109Bq,粒子(半衰期≥8天)为5.14×108Bq,碳-14为1.48×1012Bq,氚为1.56×1013Bq;液态流出物中,氚为1.41×1014Bq,碳-14为1.12×1011Bq,其余核素为1.27×1010Bq。你公司应严格控制流出物的排放,并进一步综合考虑该项目的“三废”系统和处理工艺、运行管理措施和人员操作能力,同时结合国内同类型机组的运行经验和申请值,进一步开展流出物年排放量申请值的优化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中、低放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方案,处置场的建设应全面考虑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我部委托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配合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生态环境部
2018年4月4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