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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批准《广西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2版)》的通知
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请批准〈广西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2版)〉的请示》(桂防核〔2021〕7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技术审评,认为你公司《广西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2版)》的38项修改中,第31项“核仪表系统(RPN)中间量程探测器测量数据之间的比较”的修改不可接受,不予批准;其余37项修改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按照我局批准的内容修订定期试验监督要求并严格遵守,确保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21年8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