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释放防城港核电厂3号机组一回路冷态功能试验前检查控制点的请示》(桂防核〔2021〕34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1年5月6日至9日,对你公司防城港核电厂3号机组一回路冷态功能试验准备情况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检查报告见附件)。检查结果表明,3号机组已基本具备冷态功能试验条件。我局同意你公司在落实检查报告中相关核安全管理要求,满足调试程序规定的试验先决条件,并经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开展3号机组一回路冷态功能试验。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3号机组一回路冷态功能试验,试验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和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
2021年5月1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