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苍南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请示》(广核苍〔2020〕32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1、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1、2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因此,决定向你公司颁发《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1号机组建造许可证》和《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我局组织对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现场准备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提出了相关整改要求。你公司按要求完成相关整改后,1号机组现场具备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的条件。待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完成整改工作核查后,可以开展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工作。我局将2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必须经过我局检查批准后,2号机组方可浇筑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1号机组建造许可证》和《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2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浙江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