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请示》(辽核市场发〔2019〕300号)、《关于呈报〈徐大堡核电厂 3、4 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B 版)〉的报告》(辽核办发〔2020〕160 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徐大堡核电厂 3、4 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决定向你公司颁发《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证字第2015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切实承担核安全责任,遵守《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
2020年8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辽宁省人民政府,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