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钴-60旧源(FCTC10型容器)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通知
中核同兴(北京)核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钴-60旧源(FCTC10型容器)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请示》(中核同兴发[2018]20号)收悉。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钴-60旧源(FCTC10型容器)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的运输方案和各项承诺实施钴-60旧源(英国瑞维斯公司生产的RSL2089型、加拿大诺迪安公司生产的C-188型和俄罗斯玛雅克公司生产的GIK-A6型钴-60放射源)运输活动。你公司作为钴-60旧源运输活动托运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901室;法定代表人:王锁会),应承担钴-60旧源运输过程的核与辐射安全责任。
二、你公司采用FCTC10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CN/046/B(U)-96(NNSA))实施运输。FCTC10型运输容器最大装载活度为6.66E+15Bq。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单次均运输1个货包,公路运输每年最多运输20次;水路运输每年最多运输10次。
三、在装载运输前,你公司应按承诺对拟运输钴-60旧源逐一开展泄漏检测,确认其密封性是否完好,对于破损钴-60旧源运输需要另行申请批准。
四、运输活动实施前,你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对货包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五、每次运输活动实施前,你公司应报告我局。
六、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核与辐射事件或事故,应及时报告我局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七、本批准不免除你公司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运输法规要求的责任。
八、本批准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
2018年12月24日
抄送: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