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医用Co-60放射源国内公路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通知
北京北科核源科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医用Co-60放射源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申请》(BKHY〔20180806〕)收悉。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医用Co-60放射源国内公路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的运输方案和各项承诺实施医用Co-60放射源国内公路运输活动。你公司作为医用Co-60放射源运输活动托运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1号楼A门301-6室;法定代表人:陈坚),应承担医用Co-60放射源运输过程的核与辐射安全责任。
二、你公司采用F-127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CN/049/B(U)-96(NNSA))实施运输。单次运输最大活度为8.62E+14Bq,年最多运输34次。
三、运输活动实施前,你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对货包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每次运输活动实施前,你公司应报告我局。
五、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核与辐射事件或事故,应及时报告我局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六、本批准不免除你公司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运输法规要求的责任。
七、本批准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
2018年11月6日
抄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