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广西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请示》(桂防核〔2017〕10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广西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该申请是可以接受的,决定向你公司颁发广西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你公司在广西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的运行中应坚持“安全第一”原则,遵守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要求,确保广西防城港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安全。
附件:1.广西防城港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2.广西防城港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2018年11月2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1月6日印发
附件1
广西防城港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826号
项 目:防城港核电厂1号机组(CN-38)
持证单位: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健
主 设 施:防城港核电厂1号机组
辅助设施:放射性废物辅助厂房(QS)、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库(QT)
颁发日期:2018年11月2日
有效期限:至2055年9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对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决定颁发广西防城港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在防城港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过程中,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作为对防城港核电厂1号机组核安全负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防城港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安全。
二、应履行在《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等执照申请文件及其审评过程中的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应严格履行经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严格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组织机构如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四、应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应经过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应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运行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防城港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自防城港核电厂1号机组装料之日起,应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定期安全评价,并将编制的定期安全评价大纲、评价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
八、在防城港核电厂1号机组每次换料大修过程中,应向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始反应堆临界活动。
九、在防城港核电厂1号机组发生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后,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再次启动运行。
十、应定期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防城港核电厂1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十一、调整下列事项的,应当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一)作为颁发运行许可证依据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
(二)运行限值和条件;
(三)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与核安全有关的程序和其他文件。
十二、应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十三、应严格按照辐射防护大纲开展工作,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防城港核电厂1号机组的电离辐射或有计划的放射性物质释放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限值以下,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
十四、应严格执行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
十五、应认真实施防城港核电厂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流出物对环境的辐射影响,定期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六、应不断跟踪福岛核事故研究进展,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推动核电厂的安全改进,提高核电厂安全水平。
十七、应不断完善和提高防城港核电基地的应急能力,完善应急计划,并通过演练、培训等手段有效维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规划限制区管理,以及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应急资源和能力共享。
十八、应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要求。包括制定和完善公众信息发布的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应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
十九、应在整个运行期间考虑最终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方面的需要,尽早对防城港核电厂1号机组的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做出包括财务等方面的适当安排。
二十、应切实履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要求,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附件2
广西防城港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827号
项 目:防城港核电厂2号机组(CN-39)
持证单位: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健
主 设 施:防城港核电厂2号机组
辅助设施:放射性废物辅助厂房(QS)、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库(QT)
颁发日期:2018年11月2日
有效期限:至2056年5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对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决定颁发广西防城港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在防城港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过程中,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作为对防城港核电厂2号机组核安全负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防城港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安全。
二、应履行在《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等执照申请文件及其审评过程中的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应严格履行经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严格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组织机构如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四、应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应经过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应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运行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防城港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自防城港核电厂2号机组装料之日起,应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定期安全评价,并将编制的定期安全评价大纲、评价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
八、在防城港核电厂2号机组每次换料大修过程中,应向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始反应堆临界活动。
九、在防城港核电厂2号机组发生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后,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再次启动运行。
十、应定期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防城港核电厂2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十一、调整下列事项的,应当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一)作为颁发运行许可证依据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
(二)运行限值和条件;
(三)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与核安全有关的程序和其他文件。
十二、应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十三、应严格按照辐射防护大纲开展工作,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防城港核电厂2号机组的电离辐射或有计划的放射性物质释放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限值以下,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
十四、应严格执行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
十五、应认真实施防城港核电厂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流出物对环境的辐射影响,定期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六、应不断跟踪福岛核事故研究进展,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推动核电厂的安全改进,提高核电厂安全水平。
十七、应不断完善和提高防城港核电基地的应急能力,完善应急计划,并通过演练、培训等手段有效维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规划限制区管理,以及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应急资源和能力共享。
十八、应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要求。包括制定和完善公众信息发布的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应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
十九、应在整个运行期间考虑最终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方面的需要,尽早对防城港核电厂2号机组的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做出包括财务等方面的适当安排。
二十、应切实履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要求,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