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燃料组件样品国内公路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通知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呈审〈燃料组件样品国内公路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请示》(原安发〔2018〕702号)收悉。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燃料组件样品国内公路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按照《报告书》中的各项承诺和运输方案,以公路运输的方式实施燃料组件样品运输活动。你院作为燃料组件样品运输活动的托运人(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北坊;法定代表人:万钢),应承担燃料组件样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责任。
二、你院采用TK-C57新燃料运输容器(设计批准号:CN/041/IF-96(NNSA))实施运输。本次共运输1个货包,放射性内容物为压水堆新锆合金实验燃料组件。
三、运输活动实施前,你院应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对货包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
四、每次运输活动实施前,你院应报告我局。
五、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核与辐射事件或事故,应及时报告我局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六、本批准不免除你院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运输法规要求的责任。
七、本批准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
2018年10月18日
抄送: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