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请示》(闽宁核〔2015〕64号)、《关于呈报〈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选址阶段)〉(修订版)的函》(闽宁核函〔2016〕105号)及相关附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证字第1825号)。
你公司应切实承担核安全责任,遵守《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方面工作,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注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
2018年9月18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