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三门核电厂1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的通知
三门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交〈三门核电一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的请示》(三门核设发〔2012〕17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三门核电厂1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及其附件进行了审评,并对三门核电厂1号机组建造过程、装料前试验过程进行了核安全监督。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三门核电厂1号机组已具备首次装料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三门核电厂1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国核安证字第1815号,见附件),批准三门核电厂1号机组首次装料活动。
你公司应按照《三门核电厂1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规定的条件,严格遵守《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做好三门核电厂1号机组装料和装料后的调试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确保装料以及装料后机组运行的核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8年4月25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