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16家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信息变更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山西省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吉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江苏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江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湖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西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青海省辐射环境工作站、宁夏回族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根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相关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信息变更的申请进行了审查。
经研究,同意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山西省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吉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江苏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江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湖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西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青海省辐射环境工作站、宁夏回族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共16家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信息变更(见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
2020年6月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