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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FCC4-V1新燃料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等两个批准书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复函
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变更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FCC4-V1新燃料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及〈台山核电厂(法供)核燃料组件公路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法人的请示》(广核台〔2019〕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FCC4-V1新燃料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国核安函〔2018〕93号)和《台山核电厂(法供)核燃料组件公路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批准书(国核安发〔2016〕189号)法定代表人由高立刚变更为苏圣兵。
二、原批准书(国核安函〔2018〕93号和国核安发〔2016〕189号)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函复。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9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