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汉亿阳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亿阳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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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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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亿阳科技有限公司辐射环境违法一案,我部委托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华南站)进行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辐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你公司核发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国环辐证[00029])。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I类、Ⅱ类、Ш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I类、Ⅱ类、Ш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并承担相关费用。
2018年5月30日,华南站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辐照车间入口大门破损,无法上锁;厂区入口视频监控损坏,不能工作;辐照装置控制室未落实门禁管理要求,控制室窗户处于常开状态,人员进出控制室不受控制。以上情况违反了《条例》第三十四条及《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2008)有关人员出入控制的要求。此外,你公司现有178枚钴-60放射源(出厂年份为1997年至1999年)已超过放射源使用年限,应属废旧放射源,但仍继续使用,未按《条例》有关规定送贮,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华南站《关于武汉亿阳科技有限公司废旧放射源安全隐患的报告》(SCRO-2018-09)、《关于印发〈武汉亿阳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上半年辐射安全与防护例行监督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18〕116号)、《γ辐照装置监督检查表》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于2018年9月10日前完成对辐照车间大门、厂区入口视频监控和辐照装置控制室门禁管理的整改,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废旧放射源的处理。你公司在完成整改后,应确保辐照装置各项安全和防护设施可用并满足《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从事辐射工作。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部委托华南站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前和2018年12月31日前将安全防护设施和废旧放射源整改的完成情况书面报我部。
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我部将依据《条例》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0日
抄送: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