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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浙江鲤鱼尾礁外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为满足有关海域疏浚物的倾废需求,自即日起设立浙江鲤鱼尾礁外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具体信息如下:
浙江鲤鱼尾礁外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是以120°34′57.195″E,27°14′25.281″N;120°35′22.685″E,27°14′2.120″N;120°36′1.555″E,27°14′36.293″N;120°35′36.065″E,27°14′59.456″N,四点围成的矩形区域,面积1.5平方公里,用于处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疏浚物。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2月9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