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阅读推荐
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HY1-1-4等16口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请示》(中海油沪安〔2020〕55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HY1-1-4、NB14-8-1、NB25-5-3、KQT-A5(S)、KQT-A9(H)、KQT-A10(H)、KQT-B2S、KQT-B3S、HY1-1-A2(H)、HY1-1-A11(H)、HY1-1-A12(H)、HY1-1-A13(H)、CX-A8S、CX-A15、CX-B7H、BYT-A6等16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20年4月1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海警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