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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建中钢集团滨海实业有限公司2×240万吨/年球团项目的复函
中钢集团滨海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续建“中钢集团滨海实业有限公司2×240万吨/年球团项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你公司2×240万吨/年球团项目已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五年内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需重新审核。
二、鉴于该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动,且项目停建后相关环境保护政策、排放标准也发生了变化,建议你公司进一步论证该项目的环境可行性。2015年,我部印发了《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将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下放至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请你公司商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