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湛江分公司60口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中海油湛函〔2019〕21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WS1-4-4(d)、WS1-4-5(d)、WS15-2-1(d)、WS16-1-9(d)、WS16-1-14(d)、WS16-1-15(d)、WS16-1-16(d)、WS16-1-17(d)、WS16-1W-7(d)、WS16-7-2(d)、WS22-3-1(d)、WS22-8-3(d)、WS22-8-4(d)、WS22-8-5(d)、WS23-1-2、WS23-1-3、WS23-5-3(d)、WS23-5-4(d)、WZ5-4-1(d)、WZ5-4-2(d)、WZ6-3-3(d)、WZ6-3S-2(d)、WZ6-3S-3(d)、WZ6-6-1(d)、WZ6-6-2(d)、WZ6-8-7(d)、WZ6-12M-2(d)、WZ10-3-20(d)、WZ11-1M-1(d)、WZ11-2-8(d)、WZ11-2-9(d)、WZ11-2-10(d)、WZ11-13-1(d)、WZ12-2-10(d)、WZ12-2-11(d)、WZ12-2-12(d)、WZ12-2-13(d)、WZ12-7-3(d)、WZ6-9-A6S1、WZ6-9-A7H2、 WZ6-9-A14H1、WZ6-9-A11P、WZ6-9-A18、WZ6-9-A19等44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1%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二、同意你公司LS3-2-1、QH17-2-1、WC8-3E-3(d)、WC8-3E-4(d)、WC10-2S-1(d)、WC11-2S-1(d)、WC14-3-2(d)、WC14-3-3(d)、WC14-4-1(d)、WC15-4-1(d)、WC19-6-3(d)、WC19-6-4(d)、YC16-1-1、YC34-1-1、DF13-2-A9H、DF13-2-A10H等16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9年7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海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