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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海南分公司12口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中海油琼函〔2019〕2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DF15-1-2(d)、DF30-2-1(d)、LS15-2-1(d)、LS25-1E-1(d)、LS25-5-1(d)、LS26-2-1(d)、LS28-1-1(d)、LT26-3-1(d)、ST29-1-1(d)、ST31-3-1(d)、WC25-3-1(d)、YL2-2-1(d)等12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9年7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海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