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EP21-3-1(d)井等25个项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EP21-3-1(d)、EP24-1B-1(d)、EP20-5-3(d)、EP20-5-4(d)、HZ22-8-1(d)、HZ10-2-1(d)、XJ32-1-3(d)、PY36-2-2(d)、PY17-1-1(d)、XJ27-6-1(d)、PY11-6-2(d)、EP17-1-1(d)、XJ32-5-1(d)、XJ26-2-1(d)、XJ26-2-2(d)、XJ24-6-3(d)、HZ20-3-1(d)、LF15-5-1(d)、LH23-1-2(d)、HZ25-8-8(d)、HZ32-2-16(d)、LH11-1-D5P1、EP23-1-A9/A9H、XJ30-2B12ST2、XJ23-1-A14H1等25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9年7月1日
抄送:中国海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