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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EP12-1-2(d)井等12个项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EP12-1-2(d)、EP21-2-1(d)、EP24-3-1(d)、LF16-8-1(d)、LF21-4-1(d)、LF21-4-2(d)、LF21-8-1(d)、LF21-8-2(d)、XJ24-7-1(d)、HZ21-1-12Sa、HZ26-1-3Sd和HZ32-2-11Sa等12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9年5月13日
抄送:中国海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