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南分公司34口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中海油琼函〔2019〕1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DF13-1-9(d)、DF13-1-12(d)、DF15-1-1(d)、DF17-1-1(d)、DF29-1-7(d)、LD9-1-1(d)、LD10-1-14(d)、LD10-1-15(d)、LD10-1-16(d)、LD10-1-17(d)、LD10-4-1(d)、LD14-2-1(d)、LD15-2-1(d)、LS25-1-6(d)、LS25-1W-1、WC8-2S-1(d)、WC8-8-1(d)、WC14-2E-1(d)、WC14-2E-2(d)、WC19-1W-1(d)、YC23-1-1(d)、YC26-6-1(d)、YL8-3-1(d)、LS17-2-A1、LS17-2-A2、LS17-2-A3H、LS17-2-A4H、LS17-2-A5H、LS17-2-A6、LS17-2-A7、LS17-2-A8、LS17-2-A9H、LS17-2-A10H、LS17-2-A11H等34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9年5月6日
抄送:中国海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