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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NB19-6-5等4口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请示》(中海油沪安〔2019〕66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NB19-6-5、BYT-A1、HY1-1-A3H和HY1-1-A8H等4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9年4月23日
抄送:中国海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