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LD3-2-1(d)井等25口探井项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中海油湛函〔2019〕4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WS16-1-10(d)、WS16-7-1(d)、WS16-8W-2 (d)、WS22-5-2 (d)、WS22-9-3 (d)、WS22-9-4 (d)、WZ11-2E-13(d)Sa、WZ11-2S-1(d)、WZ11-2S-2(d)和WZ12-9-1(d)等10口钻井勘探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1%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同意你公司LD3-2-1(d)、LD10-1-7、LS9-2-1、BD31-1-1(d)、LS25-1W-1(d)、ST31-6-1(d)、WC9-1W-1(d)、WC9-2N-1(d)、WC9-3S-3(d)、WC19-1N-3(d)、WC19-1N-4(d)、YL3-1-1(d)、YL3-1-2(d)、YL8-1-2(d)和YL13-1-1(d)等15口钻井勘探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非水基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9年3月21日
抄送:中国海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