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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涠洲油田群调整井、生产井项目9口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中海油湛函〔2019〕3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WZ6-1-A2S2、WZ11-1-A2S1、WZ11-1-A13S1、WZ12-1W-A3H1、WZ12-1W-A2H1、WZ12-2-B3、WZ12-2-B32、WZ12-2-B33、WZ12-2-B34等9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1%的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9年3月11日
抄送:中国海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