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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EP20-1-1(d)井等11个项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EP20-1-1(d)、EP20-1-2(d)、EP23-3-2(d)、LH28-2-3(d)、PY36-5-1(d)、PY36-5-2(d)、LH31-2-1(d)、LH31-2-2(d)、LW3-2-6(d)、EP20-4-3(d)、EP20-4-4(d)等11口井勘探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9年2月27日
抄送:中国海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