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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复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曹妃甸11-1/11-6油田综合调整项目15口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津公函〔2019〕1号)、《关于申请渤中26-3油田调整井工程等2个项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津公函〔2019〕2号)、《关于申请QHD34-7-1等4口井探井作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津公函〔2019〕3号)收悉。根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GB4914-2008),在渤海海域不得排放含油泥浆和钻屑。鉴于该批钻井均位于渤海海域,含油泥浆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对经检测符合标准要求的非含油泥浆和钻屑,应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9年1月31日
抄送:生态环境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