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关于高速公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如何评审问题的回复

2020-09-28

2020-09-28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来信:
  一个高速公路跨越多个区县,每一个地级市的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地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不一样。有个别地区要求,环保主管部门必须到场参加应急预案评审会,评审专家必须是本地区的,对此我们感觉很不合理。如果每一个县区都要求这样做的的话,会大大增加企业负担,无论经济成本还是时间成本。所以希望部里领导,对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家评审工作,给以明确的指导意见!
回复: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九条的规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为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指南》)(环办应急〔2018〕8号)。 《评审工作指南》规定了企业组织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审程序等,并且明确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作为评审主体,评审人员及其数量由企业自行确定。高速公路企业编制和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可以按照或参照相关规定开展。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