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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咨询的回复

2020-08-10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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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生态环境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有些疑问。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日期的规定是什么?很多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间。那么如何确定具体的执行开始日期?是从公布之日起? 2. 管理办法中说,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依据。这个的依据是什么?现实中会不会出没有有限时间的发布后撤回,那么算不算是发布了呢?是不是说必须永久发布更好点呢?
回复:
  1、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日期。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施行日期的,自该施行日期之日起开始实施;未明确规定施行日期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关于公开发布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也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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