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关于厂房承租方是否能使用出租方的环境应急预案问题的回复

2020-06-22

2020-06-22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来信:
  我司租赁了某印染厂的一个生产车间进行生产经营(也是从事印染纺织),近日当地环保部门通知我司需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经了解,厂房出租方已编制了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厂内也建有应急池。请问我司能否直接沿用出租方的应急预案,不另行编制预案?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做出具体规定。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响应的主要力量,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提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将应急措施细化、落实到岗位,形成应急处置卡。 根据以上规定及指南,建议您编制或联合出租方修订预案并备案。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