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关于架空电缆涉海环评咨询的回复

2020-05-28

2020-05-28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来信:
  某一架空电缆,涉及陆域和海域,海域中建设4个塔基并架空电线穿越海域。现需对其穿越海域部分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在与管理机构沟通过程中有几点疑义,请解答为盼。 一、项目类别是否能够以整个线路的类别来定性并确定评价等级,即”五十、核与输变电“中的”181.输变电工程“? 二、“156.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中的”管道、电(光)缆工程“是否专门指代海底管道工程和海底电(光)缆工程?是否也包含了海域上方架空通过的电缆或热力输送管道等工程类型?若本项目单独以涉海段名义编制报告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本),工程类别是否可以定为”四十八、海洋工程“中的“156.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 三、涉海段是否可以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界定为“海上和海底电(光)缆工程”并确定评价等级?
回复:
  一、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本着提高审批效能、减少重复审批的原则,建议该架空电缆按照“181.输变电工程”整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内容纳入其中,不再单独编制海洋环评报告书。 二、涉海段架空电缆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分类,应属于“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潮汐发电,波浪发电,温差发电,地热发电,海洋生物质能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输送设施及网络等工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及其输送设施及网络等工程,海洋空间能源(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议按照该类型确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涉海部分的评价等级和评价内容。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