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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满足地表水3类的坑涌水是否可排入湿地湖泊的回复

2019-10-09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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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现有一地下石膏矿开采项目,其采矿区距离湿地保护区(缓冲区)约5000m,项目的采矿深度约为500m。根据该项目的开采利用方案,在项目的运营期每天要排出约5000立方米的地下坑涌水,经过周围的小河(3类地表水)最终排入湿地保护区内的湖泊(规划为3类地表水)。通过对石膏矿区探矿孔地下水的监测(COD小于8mg/l,砷小于0.0004mg/l,镉小于0.0002mg/l)其地下水水质的各项因子均能满足地表水3类水质的限值。请问:1该项目的坑涌水在经过自身利用和周边农田灌溉后的多余部分能否通过小河排入湿地保护区的湖泊?2如果能排是否需要核算COD和重金属的总量控制指标? 


回复:

  您的来信《满足地表水III类的坑涌水是否可排入湿地湖泊》收悉。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坑涌水能否排入湿地湖泊 该项目的坑涌水能否排入湿地湖泊,应根据湿地保护区设立文件及相关管理文件、石膏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合坑涌水污染特征及受纳水体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判定。

  二、关于是否核算总量

  (一)COD等主要污染物

  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COD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不得超总量指标排污。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可依据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进行核算。

  (二)重金属污染物

  按照《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国家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地下石膏矿开采项目不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不纳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但若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非重点行业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执行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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