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Ⅱ类水域上游支流的排污口设置 对Ⅱ类水域上游支流,建议调查了解该水域是否有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功能区划等相关要求。对有上述要求的水域,应按照有关规定论证排污口 设置工作;对无上述要求的水域,应补充开展现场查勘和监测评估工作,按照水域环境功能和目标确定水域类别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关于排污口设 置的要求。
二、关于Ⅱ类水域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周边区域的生活污水消纳问题
(一)Ⅱ类水域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一定范围内的项目应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防止污染地下水。关于渗井、渗坑,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二)来信所述建设项目所采取的污水处理处置措施应符合前述规定要求。该项目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